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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律师办案故事

冬之厚说道 著

其他类型连载

乔立明律师50多岁的年纪,是一位从政府官员辞职到河南启明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的。创业伊始,他聘请了美丽而古灵精怪的小姑娘叶青成为助理。这对搭档,共同在复杂多变的世界里,开启了知名律师之路。乔立明从一个律师界的菜鸟起步,先后代理了保险合同纠纷、同居析产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房产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等上千案件,克服了种种困难,凭借着“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思虑周全,逻辑缜密“的劲头,闯关斩将,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成为闻名遐迩的”大律师“。

主角:乔立明,叶青   更新:2023-01-04 0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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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主角分别是乔立明,叶青的其他类型小说《乔律师办案故事》,由网络作家“冬之厚说道”所著,讲述一系列精彩纷呈的故事,本站纯净无弹窗,精彩内容欢迎阅读!小说详情介绍:乔立明律师50多岁的年纪,是一位从政府官员辞职到河南启明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的。创业伊始,他聘请了美丽而古灵精怪的小姑娘叶青成为助理。这对搭档,共同在复杂多变的世界里,开启了知名律师之路。乔立明从一个律师界的菜鸟起步,先后代理了保险合同纠纷、同居析产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房产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等上千案件,克服了种种困难,凭借着“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思虑周全,逻辑缜密“的劲头,闯关斩将,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成为闻名遐迩的”大律师“。

《乔律师办案故事》精彩片段

乔立明是洛阳市的一名律师,四十多岁的样子,棱角分明的脸上戴着金丝边眼镜,笔挺的西服,铮亮的皮鞋,举手投足间总是摆出生人勿近的严肃样子。但我们的关系是极好的,大学时我们同住一个宿舍,他是我睡在上铺的兄弟。

大学毕业后,我们十多年没有见面了。只知道他先是在一所二流大学教书,后来参加公开选拔到市政府当市长秘书,再后来到国土资源局任副局长,因一起抢劫案件的牵连受到处分,愤然离职,至此杳无音讯。

今天他突然来找我,显然是一副成功人士的模样。接风宴上,酒至半酣之际,他讲述了第一次办理案件没有通过诉讼不战而胜的故事。

作为一名敏感性很强的记者,自然明白其中的深意。姑且记录乔律师办案的故事,以第一人称自述。不求发人深省,但求人前饭后作为谈资,博取一笑,偶有一得罢了。故事的发生是这样的:

三月春来,九朝古都洛阳。处处姹紫嫣红,阳光明媚,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

春风暖暖的,吹进河南启明律师事务所。我独自站立窗前,望着缓缓流过的洛河水,百无聊赖地发着“逝者如斯夫”的感慨。

两年前,从市国土局副局长位置辞职后,我先是在朋友的公司做法律顾问,然后返回老家洛阳,在河南启明律师事务所当了一名专职律师。已经一个多月了,一个案子都没有,坐吃山空的感觉真的让人沮丧不已。

“叮铃铃”的铃声响起,我接通手机,外甥郭天祥的声音传来:“舅舅,我爸买的保险被骗了”。

原来,为了减轻儿子的负担,他爸爸郭昌伟经保险员段丽丽介绍投保保险公司,保单初审合格后,交清了第一年保费,商洛公司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成立生效。

第二年、第三年,郭昌伟都按时把钱给了段丽丽,小段没有开具相关手续,只是说:“你看,第一年都办好了,我把钱交上去,公司开过发票后就寄给你”。

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商洛县城,距离外甥家的村庄50多公里山路。郭昌伟是个憨厚老实的农民,想着反正知道段丽丽的家在哪里,只要事情办好就行,也就没有在意这个事。

直到昨天保险公司银行专管员赵经理电话催款,才知道段丽丽近两年没有上交收上来的保费,目前保单已经失效。

外甥一家都很着急,万般无奈,才电话求救。

江湖救急,义不容辞。

我问外甥:“交款时,是转账还是现金?有收据没有?”他告诉我:“是给的现金,因为是熟人,相信她不会骗人,所以没有要收据”。

我黯然摇头,现实社会是复杂的,我外甥一家久居山村,对社会上各种骗局缺乏辨别能力,也没有证据意识,有时被骗也就不足为奇了。

俗话说,办法总比困难多。问题总是要解决的,但是找到解决问题的金钥匙实在不容易。

律师就是从法律的角度为别人解决棘手问题的。你端的就是这碗饭,你不冲锋在前是不行的,谁让你是律师呢?

万事开头难,从哪里入手呢?我陷入沉思之中。


我们知道,民事官司中的证据至关重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官司铁定是要输的。

为落实情况,我反复问外甥:“段丽丽没有给收据,她承认这个事吗?”他说:“昨天接到保险公司电话后,立即询问了段丽丽,她承认这事,说不用我们管,她会处理好的”。

我暗想,段丽丽基于熟人或者还想继续骗下去的想法,目前认可该事,这是一个好兆头,昨天我外甥如果打电话录音就好了,可惜的是他没有证据意识,白白丧失了一次机会。不过,段丽丽昨天认为,不可能一夜就发生变化。我们需要的是趁热打铁,取得电话录音证据。

我告诉外甥:“你再次打电话给段丽丽,就说前两年我爸给你办保险手续的4万元,你上交了没有?她大概会继续昨天的说法(没有交,你别管了,我会办好的)。这一次,一定记得电话录音。然后,你和你爸找她一趟,让她写情况说明,并签字摁手印。”

实际上,我上面的话埋了伏笔。

一般情况下,郭天祥问段丽丽:“钱交了没有?”对方没有防备,肯定会不假思索地说:“没有交或者交了”,这就坐实了,钱在她手里或者经过了她的手。第一个录音证据就诞生了。如果郭天祥问他:“我爸的保险手续办好没有?”她想贪污这个钱,就会说:“没有呀,我没有收到你家的钱”。那么,你一点办法没有,钱基本上要不回来了。

在你没有转账流水的情况下,谁让你不催要发票呢?没有证据,官司就没法打。当然,没有对方同意,电话录音证据的效果差一点。这就需要再进一步,要求段丽丽写出情况说明,从而形成书面证据。

善于指导当事人取得证据,达到证据环环相扣,从而形成证据链,这是好律师的检验标准。

三月底,外甥打来电话,说找到了段丽丽,事情解决了。段丽丽写了情况说明,并按我说的要求写清了身份证号、住址、投保经过、给钱数额,由担保人按了手印。段丽丽保证:“马上交钱,一定会让保单恢复”。

听到这个消息,我才放心了。证据链存在,对方无法否认给钱的事实,即使以后起诉,我们也会立于不败之地。

作为律师,真诚地提醒朋友们:对外出借钱财,一定要对方写收据,这对双方都是约束,防止贪婪想法的产生。

时间飞快,如白驹过隙。两个多月过去了,一直没有外甥的电话。我想,保险合同事件一定平息了。

六月初的一天,我来到商洛县参加法律事务研讨交流会。商洛县是我的老家,古称西亳,先后有夏、商、东周、东汉、曹魏、西晋、北魏七个朝代在此建都,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拥有“最早的中国”夏都二里头、商洛商城、汉魏洛阳故城三大都城遗址,更有“夏商古都、玄奘故里、杜甫故园、丝路起点、客家祖地、运河名城”的称谓。真的是“伸手一摸就是春秋文化,两脚一踩就是秦砖汉瓦”。

会议结束后,我专门抽出时间看望姐姐。

姐姐家住在三面环山的小山村里,这里风光静美,高山、溪水、古树,如诗如画。翻过山包就是著名景点“少林寺”。

早晨,太阳慢慢地从山坡的背面爬上来,渲染了整个山林,少林寺的晨钟悠悠响起。小山村所在镇有一个美丽的名字——佛光镇。

在姐姐家再次见到了外甥郭天祥。他告诉我,关于保险的事,段丽丽没有办理,目前保险还处在失效状态。他多次电话催促,段丽丽一直躲避,最近电话也不接了。打电话给部门赵经理,赵经理说也在为这事着急。据赵经理说,段丽丽收了好几个客户的钱,都没有上交。

事情急剧变化,再起波澜。

生活是如此的变幻莫测,在你认为万无一失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意料之外的变化。为此,我们常常嗟叹“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临。”然而转念一想,生活的乐趣恰恰就在于此,正因为我们永远不知道明天会发生什么,才更充满期待。


我让姐夫在委托书上签字,办理了委托手续,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入办事日程。

万事开头难。我和外甥直接去找段丽丽,想督促她快些解决问题。找到段丽丽的家,敲了几次门,家里没有人,多次打电话,也没有人接。6月底的天气,又是中午2点,事情不顺,天气炎热,不一会儿,大家都是汗流浃背了。怎么办?是继续等待,还是另想它策。

我说:“这样等下去不行,到城关镇派出所报案,说段丽丽涉嫌保险诈骗罪”。其实,说这样的话,我也犯了错误,保险诈骗不是这个概念。后来,我查法条才知道,保险诈骗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等单独或者合伙骗保险公司钱财的行为。只能说,段丽丽涉嫌以保险手段骗人钱财,属于诈骗犯,在不明确段丽丽是不是保险代理人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说是保险诈骗。

外甥说:“小段没有交保费是赵经理通知的我们,后来也联系了她,不如先听听她的意见。”

我想,这样也对,毕竟我们是为了挽回损失,先礼后兵吧,实在没有办法了,我们再起诉,诉讼是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很明显商洛公司存在管理漏洞,由保险公司内部处理会更快更顺当。

保险公司位于南山路,是一幢二层的办公楼。我提前告诉外甥,打开手机录音,让他不要乱说话。

大约20分钟后,见到了赵经理。赵经理是个30多岁的年轻女士,个子不高,短剪发,职业装,戴着胸牌,给人一种精明干练的感觉。

我迎接上去说:“赵经理,你好?我是洛阳的律师,受客户郭昌伟的委托想和你谈谈。”赵经理说联系不上公司经理,也可能公司经理不愿意直接面对我们。

我笑笑说:“请你谈谈这个事情的经过吧”。赵经理开始不愿意谈,她说:“这个他们都是清楚的,没有必要再问我。”我告诉她,作为律师,需要多方听取意见,兼听则明嘛。同时,我打开手机录音,并把手机放到裤兜里。

赵经理说:“事情是这样的,她(段丽丽)不干了,没有工号了,因为都是熟人,我为了帮她的忙,让她用我的工号办的这个保险。”

为了使录音更清楚,我开始重复她的话:“赵经理,你是银保部经理,刚才你说,小段不在你们公司干了,你为了帮她的忙,然后你就把你的工号、证件给了她,她就代替你帮别人办了保险”。

赵经理反应很快,接口道:“这与证件没有关系,没有工号不能提交保险单”。我接着说:“我知道了,她没有工号,通过你的工号办保险,你代替她去做的这些事”。 这时候,赵经理接了个电话。

电话结束后,我再次复述了刚才的话,然后问赵经理,就目前的情况,你们怎么办。她说:“我已经向经理汇报了,经理让我催小段交款,截止到这个月底”。

我表示理解:“我也相信你们,也同意到月底为最后期限,你们要抓紧催款,同时我想告诉你一下,鉴于小段用你的工号办的保险,如果到时我们起诉,会牵连到你;另外也请你转告经理,公司管理存在问题,如果是诈骗,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她点点头说:“反正不是我的事,到时你们该起诉起诉,这是你们的权力,公司支持你们”。我提出请她就刚才的谈话写出说明,她明显不愿意,看来不想留下文字材料。

我说:“刚才咱说的话录音,没啥吧?你同意吧?”

她说:“刚才你录音了?”我“嗯”了一声,她说:“这无所谓,咱也没编啥(说假话)”。我马上说:“是呀,我们就是核实事实,还原事实真相”。

告别赵经理,我们返回,二次确认证据圆满结束。

上面的谈话很啰嗦,但是为了取证,不得不如此。一是强调了赵经理的身份,是保险公司银保部经理;二是核实了段丽丽为她服务,用她的工号提交保险;三是段丽丽收了客户的钱没有上交,她向经理汇报了;四是期限为6月底;五是告诉她,她和公司有过错,都会承担责任;六是征求她同意录的音。

这六个方面,我的目的是:

第一句话,核实赵经理的身份。这是在确定被告,必须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否则,如果单独告段丽丽,找不到她就不好了,要找一个和公司绑在一起的人,这样你的财产才会要回来。

第二句话,核实段丽丽曾经是保险代理人,至于赵经理说小段辞职不干了,显然我们不知情,并且用的是赵经理的工号。赵经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句话,再次通过赵经理证实,段丽丽收了多家客户的钱没有上交的事实,经理也知道了,把公司经理拉了进来,那么,公司管理不善,段丽丽、赵经理的职务行为,对客户造成侵权损害成为必然,公司可能成为第三被告。

第四句话,让保险公司解决问题的期限是6月底,那么诉讼时效中断,从7月1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防止出现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目前,一般的诉讼时效3年,但有的为一年,拿不准时还是延长更保险。

第五句话,告诉她一个事实,她和公司都有责任。有责任才有动力,我们需要他们努力解决这个事情。否则,受损的不仅仅是她个人的钱财,同时还有公司的声誉。

第六句话,谈话是在保险公司办公室,这是公众场合,没有私密性,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同时征得对方同意,视听资料合法有效,成为新的证据。

回家后,多次听取录音,效果令人满意。把录音备份到云端,小心保存好原始录音。找时间准备一个录音文字说明材料,重现其中的主要话语,为法官阅卷提供方便。随后一段时间,准备查阅法条,和同行探讨诉讼策略,拟定诉讼方案。


保险合同案件在律师事务所办理了相关手续,进入准备起诉阶段。

《孙子兵法》上说:“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为不得已。”作为一名律师,如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一般而言,我会像打仗一样,考虑解决问题的上、中、下三策。上策,就是从“最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促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中策,就是按照当事人的愿望,比如说:以胜诉为主,不考虑金钱利益,或者以金钱为主,不考虑是否胜诉;下策,就是预测出案件最坏的走向,由当事人决定诉讼与否。

隔行如隔山,专业的事还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就本案来讲,第一步,6月28日,我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总部,实名举报了该事件,希望通过上面施加压力,共同促进问题的解决。同时,6月30日,我到保险公司递交《法律意见书》,希望通过内部解决,把我方可实现的利益最大化。第二步,一周后,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反应,直接向保监会、证监会的监督机构书面反映。第三步,适当时机提起起诉,维护正当利益。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如下:

河南启明律师事务所乔立明律师接受郭昌伟的委托,反映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于段丽丽、赵经理、商洛公司违反《保险法》、《合同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共同侵犯了投保人郭昌伟所应具有的保险合同中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权,造成了严重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郭昌伟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赵经理、段丽丽承担连带责任。

一、基本事实

投保人郭昌伟通过保险公司保险销售员段丽丽购买了两份保险,该保险由营销员赵经理提交初审合格,郭昌伟缴纳了第一年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合同约定:分3年交保费,每份保单基本保险费元,保险金额元。第二年、第三年,郭昌伟都及时将保险费按段丽丽的要求交给了她,段丽丽声称保险费上缴后出具发票寄回,截至目前投保人未收到发票。

直到今年3月,郭昌伟接到赵经理电话通知,才知道段丽丽一直没有上缴第二年、第三年的保险费,保单已经失效。郭昌伟经过多方电话联系,才在保险公司门口找到段丽丽,让她出具了《关于保险保单失效的协议书》。

段丽丽在协议书中称:“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二年至今,郭昌伟共交保费4万元,现保单处于失效状态,保费当时客户以现金方式交给我,现在保单失效,客户没责任,我负全责,现承诺不让客户利益受到损失,保单继续履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肖某提供担保并在协议书上面签字。

由于保险合同一直没有复效,郭昌伟后来联系不上段丽丽,不得不委托河南启明律师事务所乔立明律师处理该案件。

6月16日下午,乔立明律师在保险公司找到赵经理了解情况。赵经理说:“当时段丽丽不在公司干了,我帮段丽丽的忙,就以自己的工号提交了保单。由于保费一直没有上缴,目前保单失效。她向经理反映了情况,经理要她催促段丽丽缴款,最后截止期限为6月底。”

二、赵经理、段丽丽、商洛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1、赵经理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七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赵经理以自己的工号提交保单,让没有代理权的人从事保险业务,并对本案保险合同的失效没有尽到合理及时的提醒义务,应负连带责任。

2、段丽丽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活动中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3、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其中,严禁的行为是第(七)项“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第(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三、赵经理、段丽丽、商洛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1、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管理混乱,保监会、银监会应当派员进入调查,责令其改正错误,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2、赵经理、段丽丽已经构成贪污罪。保险公司为国营单位,赵经理、段丽丽为其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段丽丽的职务侵占行为以及赵经理的包庇行为,严重损害了郭昌伟的人身健康保险利益,侵占数额元,超过了《刑法》贪污罪3万元的起点,应当按贪污罪处罚。

3、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及其违规从业人员进行处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由于三方共同侵犯了郭昌伟的合法利益,本律师代理当事人提出如下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我方要求商洛公司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赵经理、段丽丽承担连带责任。

被侵权人郭昌伟遭受到的财产损失有:

1、本金;

2、红利;

3、预期收益。

本金、红利预期收益自起诉之日算起截止到实际履行完毕为止。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人寿保险的失效导致当事人丧失了人身健康保险的预期权益,按照红利计算,其损失计算10年,扣除已算入的4年,按照6年计算。

5、当事人为维权的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以上意见,请保险公司领导慎重考虑。如有异议,请联系河南启明律师事务所乔立明律师。


解决问题很重要,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面对挫折和困难,我们需要练就一双慧眼,善于从复杂多变的事件中发现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

6月30日,我向保险公司递交《法律意见书》的时候,对方各科室都在推诿,没人敢接受。

最后,我将《法律意见书》放在公司办公室秘书处,告诉工作人员:“对外工作就是办公室的职责,请出具接收手续,并请尽快递交给领导。如果没有递交,是你的责任;如果你递交了,领导没有解决,是领导的问题。我不希望追究任何人的责任。”同时,我给公司领导一周的考虑时间。

7月上旬,我到山西省太原市办理执行案件。期间,保险公司赵经理打电话说,她们的总经理要见我。显而易见,《法律意见书》起作用了。

古代军事家孙武说过:“兵者,诡道也;不战而屈人之兵,乃上之上者也。”解决法律问题也应该是如此。

法律人追求的不应该是打官司,而是采取多元化方法解决问题,尤其是探求不打官司,通过协调、协商解决问题的途径,这样才能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也符合建设和谐社会之本质所向。

7月16日,我应邀返回商洛县,到保险公司商讨解决纠纷。刚开始,他们派出一个经理助理接待我。我一看就知道,对方开始探底了。

我明确告诉她:“你们公司存在严重问题,如果你们重视这个事情,我们可以谈。如果没有诚意,我已经准备向保监会反映这一事件。你能做主,我们可以谈,不能做主,请你通知总经理来谈。”

也许是我说的严重,也许是感觉给我的下马威已经够了。大约一个小时后,刘经理匆匆赶来,据说是向县委书记汇报工作了。经过谈判,保险公司先垫支保险单的本金及滞纳金,将两份保险合同复效。

在我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办案律师费及交通费的时候,刘经理说:“这不是法院判决,不能出律师费。”最后,在我的据理力争下,还是同意适当补偿一些交通费。

在这个事件中,保险公司损失交通费和滞纳金接近一万元。但退一步想想,如果上级处罚,最少也在5万元,同时公司的名誉会受到很大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也是赢家。换一个角度,如果公司还是这样管理,混乱的情况势必蔓延,大厦倾覆是早晚的事情。

“福兮祸所伏,祸兮福所倚。”古人诚不欺我。

抚今追昔,保险合同纠纷是我办理的不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第一个案件。学习使人进步,总结也是学习。

事情圆满解决了,但是留给我们需要思考的地方还有很多。

一是,在调解中怎么样恰到好处的使用《律师函》、《法律意见书》,让对方既感到存在不安定因素的威胁,又感到私下解决问题的希望,把握好“度”至关重要。

二是,由于我曾经担任过县级干部,在与保险公司经理的谈判中,感觉处于优势地位,没有紧张胆怯的心态,显得胸有成竹,可见工作经验对于我处理问题具有极大地帮助作用。

三是,今后涉及法律问题,需要再仔细、再严谨、再周全,学习一些谈判技巧,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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