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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法律意见书

发表时间: 2023-01-04

保险合同案件在律师事务所办理了相关手续,进入准备起诉阶段。

《孙子兵法》上说:“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为不得已。”作为一名律师,如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一般而言,我会像打仗一样,考虑解决问题的上、中、下三策。上策,就是从“最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促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中策,就是按照当事人的愿望,比如说:以胜诉为主,不考虑金钱利益,或者以金钱为主,不考虑是否胜诉;下策,就是预测出案件最坏的走向,由当事人决定诉讼与否。

隔行如隔山,专业的事还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就本案来讲,第一步,6月28日,我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总部,实名举报了该事件,希望通过上面施加压力,共同促进问题的解决。同时,6月30日,我到保险公司递交《法律意见书》,希望通过内部解决,把我方可实现的利益最大化。第二步,一周后,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反应,直接向保监会、证监会的监督机构书面反映。第三步,适当时机提起起诉,维护正当利益。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如下:

河南启明律师事务所乔立明律师接受郭昌伟的委托,反映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于段丽丽、赵经理、商洛公司违反《保险法》、《合同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共同侵犯了投保人郭昌伟所应具有的保险合同中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权,造成了严重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郭昌伟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赵经理、段丽丽承担连带责任。

一、基本事实

投保人郭昌伟通过保险公司保险销售员段丽丽购买了两份保险,该保险由营销员赵经理提交初审合格,郭昌伟缴纳了第一年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合同约定:分3年交保费,每份保单基本保险费元,保险金额元。第二年、第三年,郭昌伟都及时将保险费按段丽丽的要求交给了她,段丽丽声称保险费上缴后出具发票寄回,截至目前投保人未收到发票。

直到今年3月,郭昌伟接到赵经理电话通知,才知道段丽丽一直没有上缴第二年、第三年的保险费,保单已经失效。郭昌伟经过多方电话联系,才在保险公司门口找到段丽丽,让她出具了《关于保险保单失效的协议书》。

段丽丽在协议书中称:“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二年至今,郭昌伟共交保费4万元,现保单处于失效状态,保费当时客户以现金方式交给我,现在保单失效,客户没责任,我负全责,现承诺不让客户利益受到损失,保单继续履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肖某提供担保并在协议书上面签字。

由于保险合同一直没有复效,郭昌伟后来联系不上段丽丽,不得不委托河南启明律师事务所乔立明律师处理该案件。

6月16日下午,乔立明律师在保险公司找到赵经理了解情况。赵经理说:“当时段丽丽不在公司干了,我帮段丽丽的忙,就以自己的工号提交了保单。由于保费一直没有上缴,目前保单失效。她向经理反映了情况,经理要她催促段丽丽缴款,最后截止期限为6月底。”

二、赵经理、段丽丽、商洛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1、赵经理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七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赵经理以自己的工号提交保单,让没有代理权的人从事保险业务,并对本案保险合同的失效没有尽到合理及时的提醒义务,应负连带责任。

2、段丽丽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活动中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3、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其中,严禁的行为是第(七)项“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第(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三、赵经理、段丽丽、商洛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1、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管理混乱,保监会、银监会应当派员进入调查,责令其改正错误,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2、赵经理、段丽丽已经构成贪污罪。保险公司为国营单位,赵经理、段丽丽为其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段丽丽的职务侵占行为以及赵经理的包庇行为,严重损害了郭昌伟的人身健康保险利益,侵占数额元,超过了《刑法》贪污罪3万元的起点,应当按贪污罪处罚。

3、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及其违规从业人员进行处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由于三方共同侵犯了郭昌伟的合法利益,本律师代理当事人提出如下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我方要求商洛公司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赵经理、段丽丽承担连带责任。

被侵权人郭昌伟遭受到的财产损失有:

1、本金;

2、红利;

3、预期收益。

本金、红利预期收益自起诉之日算起截止到实际履行完毕为止。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人寿保险的失效导致当事人丧失了人身健康保险的预期权益,按照红利计算,其损失计算10年,扣除已算入的4年,按照6年计算。

5、当事人为维权的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以上意见,请保险公司领导慎重考虑。如有异议,请联系河南启明律师事务所乔立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