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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不战而胜

发表时间: 2023-01-04

解决问题很重要,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面对挫折和困难,我们需要练就一双慧眼,善于从复杂多变的事件中发现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

6月30日,我向保险公司递交《法律意见书》的时候,对方各科室都在推诿,没人敢接受。

最后,我将《法律意见书》放在公司办公室秘书处,告诉工作人员:“对外工作就是办公室的职责,请出具接收手续,并请尽快递交给领导。如果没有递交,是你的责任;如果你递交了,领导没有解决,是领导的问题。我不希望追究任何人的责任。”同时,我给公司领导一周的考虑时间。

7月上旬,我到山西省太原市办理执行案件。期间,保险公司赵经理打电话说,她们的总经理要见我。显而易见,《法律意见书》起作用了。

古代军事家孙武说过:“兵者,诡道也;不战而屈人之兵,乃上之上者也。”解决法律问题也应该是如此。

法律人追求的不应该是打官司,而是采取多元化方法解决问题,尤其是探求不打官司,通过协调、协商解决问题的途径,这样才能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也符合建设和谐社会之本质所向。

7月16日,我应邀返回商洛县,到保险公司商讨解决纠纷。刚开始,他们派出一个经理助理接待我。我一看就知道,对方开始探底了。

我明确告诉她:“你们公司存在严重问题,如果你们重视这个事情,我们可以谈。如果没有诚意,我已经准备向保监会反映这一事件。你能做主,我们可以谈,不能做主,请你通知总经理来谈。”

也许是我说的严重,也许是感觉给我的下马威已经够了。大约一个小时后,刘经理匆匆赶来,据说是向县委书记汇报工作了。经过谈判,保险公司先垫支保险单的本金及滞纳金,将两份保险合同复效。

在我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办案律师费及交通费的时候,刘经理说:“这不是法院判决,不能出律师费。”最后,在我的据理力争下,还是同意适当补偿一些交通费。

在这个事件中,保险公司损失交通费和滞纳金接近一万元。但退一步想想,如果上级处罚,最少也在5万元,同时公司的名誉会受到很大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也是赢家。换一个角度,如果公司还是这样管理,混乱的情况势必蔓延,大厦倾覆是早晚的事情。

“福兮祸所伏,祸兮福所倚。”古人诚不欺我。

抚今追昔,保险合同纠纷是我办理的不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第一个案件。学习使人进步,总结也是学习。

事情圆满解决了,但是留给我们需要思考的地方还有很多。

一是,在调解中怎么样恰到好处的使用《律师函》、《法律意见书》,让对方既感到存在不安定因素的威胁,又感到私下解决问题的希望,把握好“度”至关重要。

二是,由于我曾经担任过县级干部,在与保险公司经理的谈判中,感觉处于优势地位,没有紧张胆怯的心态,显得胸有成竹,可见工作经验对于我处理问题具有极大地帮助作用。

三是,今后涉及法律问题,需要再仔细、再严谨、再周全,学习一些谈判技巧,也很重要。